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领取材料
1. 本人身份证;
2. 2寸彩色相片2张;
3. 社保卡;
4. 如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手册》须一同携带。
受理时间
办理地址
办理地址:海口市人力资源开发局二楼服务大厅8号窗口
咨询热线:65231576、65231585
注意事项:
1、失业人员自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本人亲自前来办理。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个人医疗保险由政府缴纳,请失业人员在领取期间不要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否则我们将无法替你缴纳,由此造成的后果本人自负。如需自行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请及时到海口市社保局办理缴纳个人养老保险手续。
3、如在本省其他市县缴纳了失业保险,并未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凭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就业局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海口市就业局合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