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又称抱养、领养,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法律上,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分契约关系。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海口本地宝海口收养专题为你提供海口收养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要办理 : 收养办理收养解除收养规定

办理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办理材料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由收养人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审查: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登记: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

海口市各区民政局地址、电话一览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公告期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办理费用:

收养登记费共250元人民币

其中收养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人民币

收养登记证工本费(每件)10元人民币

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