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海口离婚登记的流程: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具体流程指南如下,一起来看。
离婚登记的流程: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一、 离婚登记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或一方常住户籍在海南省的内地居民可以选择海南省内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非海南省户籍的内地居民可选择男女双方或一方在海口市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现役军人可向部队驻地所在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非现役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非海南省户籍的非军人方在海口市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二)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及债权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注:婚姻状况栏须为已婚。未注明已婚的,持结婚证到公安机关部门更改已婚);
2、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馆)颁发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打印版一式三份(注:协议书不得手写和涂改,下方协议人签名和日期须到现场后在工作人员监视下方可填写);
4、当事人各提交两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红底或蓝底)
5、现役军人所需材料: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有效的身份证、有效的军官证或士兵证。
6、非海南省户籍的当事人选择在海口市申请离婚登记的除提交上述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证件照片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在海口的有效居住证。
离婚登记分两个阶段提供材料:
(一)离婚登记申请阶段:须提供材料1、2、3、6;
(二)自离婚冷静期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申请发证阶段:须提供材料1、2、3、4、6;
(三)现役军人申请阶段和申请发证阶段都须提供材料5;
(四)当事人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的,需提供其它的一些材料,请提前向工作人员咨询。
温馨告知
(一)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30日内)
(二)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三)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当事人第一次离婚申请时可自主选择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后只能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五)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过期的应当在登记前到公安部门换发有效居住证。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海口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离婚】可获海口离婚登记预约入口/流程/材料清单,办理费用,补办材料/地点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