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适用范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下列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招用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
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差旅费报销发生的争议,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除外;
6、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发生的争议;
7、全日制在校学生或参加就业见习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与勤工俭学单位或实习、见习单位发生的争议;
8、保险个人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与所代理单位发生的争议;
9、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3、申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
1、劳动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
2、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会联系当事人双方进行诉前调解;
3、调解不成五日内受理;
4、仲裁庭开庭四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5、开庭,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6、裁决。
办理地点
当事人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