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聘用人员的管理和待遇
(一)确定为拟录人员后,无故放弃录取者,五年内不允许报考我市中小学教师岗位,应聘人员聘用后,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给予办理相关工资、入编、社保等手续,实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按单位岗位设置进行聘任,办理相关转正手续。不合格者取消聘用。
(二)招聘人员聘用后,其工资和各项保障,根据单位机构性质,由市财政部门按财政预算纳入核拨。
(三)聘用人员在我市最低服务期为 5 年(含试用期),在服务期内不得调出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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