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口齿伶俐,善于人际沟通;
(3)熟悉计算机的基本操作,熟练运用OFFICE等办公软件,打字效率较高;
(4)50周岁(含)以下(1973年9月9日以后出生),大专或以上学历,法学、社会科学专业,有调解、法律、社区或相关工作经验者、可适当放宽年龄与学历条件,年龄具体可放宽至55(含)周岁(1968年9月9日以后出生);
(5)具备基本写作能力及较强的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
(6)政治素质过硬,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8)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曾被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辞退的人员;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6)在国家各级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7)其他不适宜担任专职调解员情形的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报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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