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决定。工伤部门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会议讨论,按讨论意见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决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海口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工伤】可获网上办理入口、待遇标准、伤残补助、工伤认定指南、材料、地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