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海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由原先的五类人员,拓宽到十类人员,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海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由原先的五类人员,拓宽到十类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
(二)在本市就读的学生;
(三)已经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市县户籍非从业人员;
(四)已经取得本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未就业的港澳台人员;
(五)已经取得本市居留证,未就业的外籍人员;
(六)本市不能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确无能力补缴的退休人员;
(七)无能力缴费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
(八)高层次人才未就业的配偶、直系亲属和身边服务人员;
(九)父母任一方参加海口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子女;
(十)服刑人员。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从今年2月1日开始实施后,按照参保人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时设年起付标准、年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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