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录取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学校的复试录取办法、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录取条件、录取程序等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八、体检
考生体检工作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为保证录取质量,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査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考生须按学校要求进行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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