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关于实现2025年一季度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的十二条措施》,现启动开展《关于实现2025年一季度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的十二条措施》商贸行业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开展《关于实现2025年一季度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的十二条措施》商贸行业
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实现2025年一季度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的十二条措施》,现启动开展《关于实现2025年一季度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的十二条措施》商贸行业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育发展首发经济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奖励对象
在龙华区从事商事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的零售、餐饮企业
(二)奖励标准
国内外知名餐饮、零售品牌在我区开设法人企业,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海南首店、海口首店,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持续扩大经营规模,并成功入库纳统申报的,再叠加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商业运营载体招引更多首店进驻,每成功自主招引1个知名品牌首店且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给予4万元-1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见附件1
二、促进服务业企业扩大经营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奖励对象
在海口市龙华区开展实际经营并已达限批发、零售、餐饮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经营主体(行业分类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平台为准,各行业内由同一集团投资的多家子公司统一核算综合经济贡献增量)。
(二)奖励标准
1.批发企业:2025年一季度综合经济贡献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每增加2亿元奖励3万元。
2.零售企业:2025年一季度综合经济贡献同比增长超过10%的部分每增加0.1亿元奖励1万元。
3.餐饮企业:2025年一季度综合经济贡献同比增长超过5%的部分每增加300万元奖励1万元。
4.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1)租赁和商贸服务业:2025年一季度综合经济贡献同比增长超过9.5%的部分每增长0.1亿元奖励1万元。
(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025年一季度综合经济贡献同比增长超过7%的部分每增长0.1亿元奖励1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2)
2.承诺书(附件3)
3.企业年产值证明:批发、零售、餐饮业企业提交从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下载的2025年3月“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表”和2024年3月“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表”;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提交从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的2024年2月“财务状况F203表”和 2023年2月“财务状况F203表”;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逃税、失信、重大行政处罚、经营异常等及其它证明材料(信用中国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无欠税证明)
5.一套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经办人办理资金申请委托书(附件4)
三、鼓励外资外贸加大投资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奖励对象
在海口市龙华区开展实际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奖励标准
1.2025年一季度外贸业务增量同比增长超过20%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奖励3万元。
2.第一季度实缴外资0.5亿美元及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立、增资等),按实际使用外资到账金额的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5)
2.外资企业纳统相关证明文件 (FDI入账登记表、银行水单、出资证明)
3.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
4.信用中国网失信被执行人查询-企业名称
5.信用中国网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法人名称
6.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
二、申报流程
(一)提交:企业于2025年5月30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送审,符合申报标准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登记建档,不符合申报标准或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再受理材料;(材料均需提交纸质版盖章3份和电子版1份)
(二)审核:区商务部门组织审核;
(三)公示:将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四)发放:区商务部门将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及对应的奖励报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后对应发放。
咨询电话:0898-66569308,提交材料地址:龙华区龙昆北路19号龙华区人民政府1号楼317室 符先生(收)
三、相关要求
1.申请奖补的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不实申报的相关责任。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骗取奖补资金、未完整履行相关合同和协议约定义务(承诺)的企业,一经查实,将采取追回全额奖补资金、依法纳入诚信记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资金使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以上奖励均按照“就高不就低、同类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申请奖励前一年度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偷税、抗税、转移税收等违反税法行为;有违反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行为;其他经研究议定不宜奖励的行为。
5.支持对象应承诺在龙华区实质入驻经营;所涉奖励按“企业承诺、自主申报”的原则执行。奖励资金的核拨信息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
6.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4月23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实施细则进行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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