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所在市县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所在市县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琼人社规[2021]9号)及省统计局的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现就 2023 年度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通告如下: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所在市县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所在市县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本通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适用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城镇私营单位参照标准执行。
三、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适用时间: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一核定两调整,各缴存单位应于6月底前完成本单位 2023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工作,并于2023年7月1日起按 2023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进行调整与汇缴。
五、根据三沙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情况,暂采用全省年平均工资增幅测算三沙市 2023 年度的职工缴存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