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海南省从2022年实施新的电动车上牌规定,明确了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方可登记。
海南电动车登记新规
实施时间:2022年1月1日起
注册登记
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方可登记。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审查提交的材料,核验车辆,对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在办理登记时发现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与产品合格证的数据不一致、改装、拼装等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提醒车辆所有人依法维权,并定期通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信息化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车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二)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与车辆信息不符的;
(三)拼装、改装的;
(四)电动自行车的铭牌、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被篡改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予注册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外省迁入本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交验车辆,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及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交回原号牌。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材料,核验车辆,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对《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应当自《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过渡期临时号牌,参照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过渡期临时号牌。
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更换电动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交验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变更事项证明及相关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变更申请后,审核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录入登记管理系统,重新生成电子行驶证。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或电动机号码、整车编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损坏的,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备案事项说明及相关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备案后,审核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录入登记管理系统,重新生成电子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迁出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所有人应当三十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车自行车转入。申请电动自行车转入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并交验车辆。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查提交的材料,核验车辆,收回原号牌,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转移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提交车辆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转让协议等材料,并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前,原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提交的材料,核验车辆,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三)电动自行车原所有人以及整车编码等信息与该车电子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四)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的;
(五)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缺失、凿改的;
(六)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七)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一)车辆遗失、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车辆损毁或者不再使用的;
(四)车辆迁出本省的;
(五)车辆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注销情况说明,交回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牌遗失、灭失的,还应当提交号牌遗失、灭失情况说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注销登记申请后,应当审查提交的材料,在登记管理系统中注销,收回电动自行车号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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