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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海南限价商品房申请指南(条件+流程+材料)
2019-12-31 13:19【我要纠错】

【导语】: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2019年度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文中对申请海口限价商品房提供了详细的解答。

  海口限价商品房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1、申请购买政府统筹管理的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申请人符合本市公布的户籍、从业期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等规定条件。

  户籍条件:

  (一)属本市户籍的

  1. 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须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或工作;

  2. 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其户口登记不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须已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或工作满1 年及以上。

  (二)非本市户籍的

  1、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与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工作满5 年及以上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5年及以上,且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 年及以上,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的。

  2、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属本省或本市人才计划引进,已与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累计为5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服务时间已届满6 个月及以上,且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的。

  3、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已与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服务期累计5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服务时间已届满1 年及以上,并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 年及以上,且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的。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其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单身居民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家庭收入及财产条件: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是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6000元(含);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0000元(含);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210000元(含)。

  (三)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现居住的自有住房属经鉴定为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公布的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本市公布的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人均财产值标准。

  2、申请方式

  申请本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年龄应当届满 18 周岁(或年满 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家庭成员。

  年龄届满 30 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作为申请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市政府在特定时间阶段内对单身居民年龄条件另作调整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可代表本单位职工集中组织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职工的保障准入条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流程

  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当持如下材料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不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所处的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证明,包括家庭人数、婚姻状况。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财产、社保等情况承诺或相关证明。申请人家庭成员属有稳定就业的,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劳动用工合同。

  (五)申请人签署的同意接受对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核查的书面承诺。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涉及无法收取原件的,提供原件核对后收取复印件。

  四、审核项目

  1、申请人家庭成员自有住房面积的核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自有住房面积以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自有住房未登记产权的,住房面积按实测建筑面积核定。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有 2 处或 2 处以上自有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申请人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 3年内转让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自有住房的,该转让住房建筑面积应当纳入自有住房面积合计范围。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分散或相对集中等的查询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产权或备案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管理实施机构应当配合及协助。对申请人家庭成员自有住房无产权登记的,由住房所在地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协助出具相关住房情况证明。

  2、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关系及社会养老保险的核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家庭成员以户口簿记载的成员为据,申请人与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户口簿上无记载,但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共同居住的,可列入申请人家庭成员计。实际居住以居住地所处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有关

  证明为准。

  (二)劳动关系证明以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由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三)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以本省、市社保管理实施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以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凭证为准。

  3、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及财产的核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收入情况按申请人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调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结合进行核实。

  (二)人均财产值,按登记在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及存款、有价证券、投资股份等计算,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调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结合进行核实。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含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其工薪收入以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为据。申请人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其收入情况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由申请人家庭实际居住地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会同所处社区居委会进行核查,并采取调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结合进行核实。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收入情况按上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为参考,并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调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结合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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