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姓名
因父母离婚、再婚的;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影响其工作生活的;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已出家的佛教徒使用佛教法名登记户口,在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不使用佛教法名登记户口。伊斯兰教信徒不使用伊斯兰教经名登记户口。
公民姓名变更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但经调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变更: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网上通缉在逃和重大涉案嫌疑的;
3、正在被收监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4、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5、对父母离婚的,父母协议不成的未成年子女。
(一)交验材料
1、十八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变更姓名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满十周岁的,同时提交本人签名同意变更姓名的书面意见;
2、变更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有工作单位的,提交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变更姓名证明材料。
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居(村)委会出具的变更姓名证明材料。
在校学生,提交由学校出具的变更姓名证明材料;
4、因父母离婚、再婚或收养关系改变变更子女姓氏的,同时提交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或法定收养关系证明材料、离异或收养双方父母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
5、年满14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的,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上述不能变更姓名的几种法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书面申请、变更姓名证明材料原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父母协议书复印件。
增加曾用名
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现在居民户口簿没有登记的,可以申请增加曾用名。
(一)交验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过去曾使用过姓名的户籍证明及加盖公章并签注日期的记载该姓名的原始户籍档案资料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办理增加曾用名手续。
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办理增加曾用名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原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毕业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经有关机关加盖公章的公民过去曾使用过姓名的档案材料复印件。
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不得随意更正出生日期,确因特殊情况,需经调查核实报批。
(一)交验材料
1、变更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须提交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其他材料后,经派出所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申报材料齐全后,交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
社区(驻村)民警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签署调查意见后,报所长审核。
所长审核社区(驻村)民警的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在《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复核。
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对派出所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签署复核意见后,报市局户政处审批。
市局户政处领导对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后,返回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根据市局户政处领导的审批意见办理变更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根据市局户政处领导的审批意见办理变更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民警调查核实真实出生日期的调查材料原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始户口底册等户籍资料、《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变更民族成份
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
(一)交验材料
1、变更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由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的《海南省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提交《海南省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
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申报材料齐全后,交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
社区(驻村)民警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海南省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签署调查意见后,报所长审核。
所长审核社区(驻村)民警的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在《海南省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复核。
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对派出所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在《海南省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签署复核意见后,报市局户政处审批。
市局户政处领导对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海南省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后,返回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根据市局户政处领导的审批意见办理变更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根据市局户政处领导的审批意见办理变更手续。
(三)保存材料
《海南省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因医学变性需变更性别
(一)交验材料
1、公民在国内实施变性手术后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提交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
公民在国外实施变性手术后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提交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2、变更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申报材料齐全后,交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
社区(驻村)民警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签署调查意见后,报所长审核。
所长审核社区(驻村)民警的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在《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复核。
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对派出所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在《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签署复核意见后,报市局户政处审批。
市局户政处领导对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后,返回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根据市局户政处领导的审批意见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根据市局户政处领导的审批意见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原件;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变更人原《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错误需要更正的
申请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居民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办理更正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办理更正手续。重新打印户口底册和居民户口簿,收回其错误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保存《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居民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
未成年子女变更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变更监护人;未成年人被收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变更监护人。其他情况申请变更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办证中心、派出所不给予办理,同时核查该户口原登记的情况,若属于生成户口、虚假户口或双重户口的,给予注销。若确实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或其他实际情况造成当事人监护人信息登记错误的,办证中心、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受理上报户政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一)交验材料
1、按照以下情形之一提交材料:
(1)因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提交:①父母死亡证明或居(村)委会出具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②县团级以上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关系证明或人民法院裁决书。
(2)因未成年人被收养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提交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证》或公证部门办理的《收养公证书》;
2、申请人、变更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申报材料齐全后,交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
社区(驻村)民警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签署调查意见后,报所长审核。
所长审核社区(驻村)民警的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在《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复核。
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对派出所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在《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签署复核意见后,报分局分管领导审批。
分局分管领导对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后,返回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由户籍内勤民警根据分局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办理变更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根据分局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办理变更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村)委会证明原件;《收养证》、《收养公证书》、法院裁判文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其他信息变更
户口登记项目中,户主、住址、户别、宗教信仰、婚姻、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兵役状况、职业、血型、身高等项目的变更更正。
(一)交验材料
1、与申请变更更正项目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毕业证、退役(伍)证、工作证、单位证明、医疗和保健机构出具的血型证明、民宗部门出具的宗教信仰证明等;
2、变更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单位证明、医疗和保健机构出具的血型证明、民宗部门出具宗教信仰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毕业证、退役(伍)证、工作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