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原来登记了户口,因户口登记机关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计算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查找不到人口信息的无户口人员;或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并注销了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的公民,可申请补登户口。
交验材料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无法提交原《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的,由原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核查户籍档案,出具原户口登记情况证明,及加盖公章确认并签注日期的原始户口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
2、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并注销了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的公民,补登户口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本人或亲属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补登户口审批表》。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补登户口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办理户口补登;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补登户口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办理户口补登。
保存材料
《公民补登户口审批表》、书面申请、户口登记情况证明、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证明原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始户口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