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适用】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六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当事人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方案、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人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承包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还应当提交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文件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六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四)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五)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六)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七)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互换;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需要提供发包方同意的证明。
第六十三条 【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因转让、互换、入股、继承等发生转移,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以及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入股、继承等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第六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的情形】
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发生灭失事实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批准文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材料。
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时一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