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登记办理
第一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第四十二条【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条【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以及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条【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