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住房消费或其他符合提取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存储余额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使用提取);二是职工在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销户提取)。
第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取管理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二条 提取条件
(一)使用提取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以百元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总金额及已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3、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因病(本人或配偶)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销户提取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帐户:
1、离休或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省属国有改制企业买断工龄的(男满45岁,女满40岁);
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调动工作转移公积金;
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养和内退的职工,或不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第三条 提取资料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基础性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3、银行出具的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单。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及配偶的以上1-3项资料。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书;
(二)使用提取提供的资料: